6月11日,民航局以明传电报的形式发布了《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过去几十年来首次针对私人飞行的计划申请专门发布的规定文件,是局方推进管理改革、简政放权的又一重要举措,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更加宽松的运行环境,对于推动私人飞行的发展和消费类通用航空市场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文件的发布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主要有如下要点和亮点:
一、申请人必须是航空器驾驶员本人,首先你得是飞行员,其次你不能替他人申请;
二、预先飞行计划受理和审批的部门是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空管有关单位,而且提供7*24小时服务(很温馨),而且申请计划方式多样,可以是传真、业务电报或信息系统等;
三、对于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内的私人飞行采用审批制,对于该范围以外的采用备案制(所谓范围内是指我国空域内的航路、航线、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终端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以及其他被批准的区域);
四、通航91部/135部公司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但未获得运行合格证之前可以使用本单位小型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各地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不得以未获得运行合格证为理由拒绝受理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五、通航预先飞行计划获批后在飞行次数不变前提下,由于天气或故障等原因不能按时执行,可从批复执行日开始计算7个自然日内保持有效,无需重新申请。
(上述是本文编辑为方便读者阅读而归纳的5个要点,具体请以《通知》原文为准)